一、判断依据:TSG 21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
根据现行《特种设备目录》及TSG 21-2016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,是否属于特种设备,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:工作压力≥0.1 MPa(表压)、容积≥30 L、介质为气体、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。
二、压缩空气储罐的定性分析
压缩空气作为典型气体介质,若储罐设计压力≥0.1 MPa且容积≥30 L,则符合TSG 21对“压力容器”的定义,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,须办理使用登记、定期检验并由持证人员操作维护。
三、例外情形
- 工作压力<0.1 MPa(如常压缓冲罐)不适用本规定;
- 容积<30 L的微型储罐,即使压力达标,亦不构成法定压力容器;
- 仅用于临时稳压、无封闭承压结构的简易气包,通常不视为受规制设备。
四、合规提示
使用单位应核查设备铭牌参数,对照TSG 21附件A确认类别与级别。属特种设备的压缩空气储罐,不得擅自变更用途、超压运行或取消安全附件。